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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訊

當前位置:

員工放棄職業健康檢查并承諾后果自負,企業需要擔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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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某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監督執法人員到某公司進行職業衛生監督檢查時,該公司提供了在崗體檢員工簽署的《放棄體檢承諾書》,并書面聲明一切后果自負。對此,衛生行政部門并未完全認可。衛生行政部門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條第(四)項之規定,對該公司存在的該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了警告,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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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焦點

員工簽署的自愿放棄體檢的承諾是否有法律效力?該公司反映,公司一直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為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提供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由公司承擔體檢費用。


對于體檢,大多數員工比較配合愿意參加。但也還是有部分員工認為:體檢是員工的權利,既然是權利,員工可以有選擇權,員工可以選擇放棄。為此,該公司讓不愿意參加體檢的員工簽署書面的《放棄體檢承諾書》,該承諾書言明公司已經告知員工關于體檢的規定,但員工基于自己的原因,決定放棄體檢,并明確一切法律后果自行承擔。


公司方面認為,公司反復動員員工參加體檢,但是有的員工基于各種原因決定放棄體檢(比如被檢測為職業病禁忌證被調崗,而出現薪資減少的問題),并且簽署書面聲明,公司認為已經盡了最大努力,對監管部門對其進行處罰,認為處罰理由不能成立。


員工自愿放棄職業健康檢查,企業是否需要負責任?

該公司反映,公司一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為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提供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由公司承擔體檢費用。大多數員工比較配合完成體檢工作。而上述兩位員工系企業重組后轉入該公司,且在該公司成立前一直長期從事涉塵作業,因此心有疑慮,采取逃避體檢的方式未參加崗前體檢及后期的崗中體檢。該公司方面認為,公司采用濕式生產方式,工作環境無揚塵,基本不會產生職業病危害,并且公司反復動員員工免費參加體檢,公司認為已經盡到義務,不應受到行政處罰。


法律規定

法律的實施需要一定的強制力。為了讓法律得到有效執行,法律都會規定“法律責任”,也即規定了違反法律規定后的責任是什么,否則前面的規定就變成倡導性的了,沒有實質性意義。


職業病防治法》第七章規定了用人單位不履行法定義務的法律責任,其笫七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的……


責任分析

—方放棄權利,意味著另一方要承擔責任時,這樣的權利是否能隨意放棄?

眾所周知,權利和義務對應。對于一方的權利,對于另一方就是義務。權利可以放棄,但是其對應義務是否就可以因此而不履行呢?一方不配合(放棄了權利),導致另一方的義務無法履行,該怎么辦呢?


如果單純從民法角度,特別是合同法的角度,一方的權利放棄,往往意味著另一方的義務得到了豁免而無需履行。例如別人欠你錢,你是權利人,對方是義務履行人。現在你自愿放棄這筆債權了,對方就不用再履行這個義務了。


但是,職業病防治涉及的不僅僅是借錢還錢這樣簡單的兩方法律關系,還有政府監管方。政府作為監管方,關注的是社會及公眾的利益。因此,有些貌似是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政府還是要管,也不能不管。


以職業健康檢查為例,制度設計的本意,是通過職業健康體檢,早期發現問題以實現預防(對企業)和及時救治(對勞動者)。但是如果員工以某種理由放棄了,體檢制度設計的目的就無法實現。導致的結果可能是:以后有的員工得了職業病,如果能用醫保,那么責任就轉到了醫保,實質上是轉嫁到了公眾和政府(醫保也是公眾繳納的錢,還有政府在托底)。但如果不能用醫保,面對巨額的治療費用和因勞動能力受限導致的間接損失,員工和企業之前必然會有爭議。


因此,為了防止這種損害社會和公眾利益(包括可能的損害勞動者的利益)的情形發生,法律規定了企業的主體責任,其中就包括應當進行的職業健康檢查,不能隨意說不做就不做。


對于企業,法律明確規定了義務(例如本案中的職業健康檢查的要求),并且規定了不履行之法律后果,包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并處罰款。那么,企業如果選擇不履行,那就意味著選擇了“甘愿”被處罰。


對于員工,職業健康檢查是一種權利。但這種權利是否可以隨意放棄呢?在職業病防治領域(包括安全生產相關法律亦是如此)員工放棄權利,意味著企業會要承擔責任,當雙方產生糾紛后會被處罰。


總得來說,職業健康檢查對于員工,固然是一種權利,但同時也是義務。這才是對法律的準確解讀。


經勸說員工依然拒絕配合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怎么辦?

【崗前體檢】對于崗前體檢,相信不會有什么問題,體檢不做,不能入職上崗,這個通過HR流程把控,一般不會有障礙,除非公司未建立或落實相關職業病防治基本制度,或是在前期對崗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識別時,未將相關或變化后的風險因素識別出來,導致相應崗位對應的體檢要求未體現。


【在崗體檢】問題比較多的是在崗期間的體檢。作為企業,要明白在崗體檢是法律規定,是企業的義務。因此,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規章制度,對于未按規定參加體檢的,應采取暫停工作、調離原工作崗位等措施,甚至更嚴厲的措施(如果構成嚴重違紀甚至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能讓未參加體檢的員工繼續在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崗位上工作,不然就面臨行政處罰的風險。


【離崗體檢】對于離崗時的體檢,又會是另外一種處理方式。對離崗特別是離職員工,如果其拒絕參加離崗體檢,企業無法運用上述規章制度來規制員工,也不能以不辦理離職手續為手段。


勞動者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一)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二)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三)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四)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

(五)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七)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行使前款所列權利。因勞動者依法行使正當權利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其行為無效。


用人單位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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